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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信用修复工作指引
发布日期:2019-05-23 13:40:54
   为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构建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信用办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异议信息处理工作指引〉和〈广东省公共信用管理系统信用修复工作指引〉的通知》及《关于印发江门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现就江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信用江门网(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开展信用修复的处理方式、职责分工及工作流程等,制订本指引。
    
一、内容界定
    
本指引所称信用修复,是指信息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向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由市信用平台对所归集的信用信息进行相应适当调整的过程。调整后该失信行为信息不再列为公开披露对象或作为失信惩戒依据。
    
信息主体认为市信用平台的信息归集、保存、共享、公开不真实、不完整或不适合的,按照异议信息处理工作流程办理。  
    
二、职责分工
   
(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市相关部门、市信用平台维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平台工作机构”)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二)失信行为认定单位负责依据国家、省和市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业务要求确定信用修复适用范围,接收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修复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将处理意见书面回复申请人,同时将相关意见书报送同级平台工作机构。
    
(三)平台工作机构负责对照失信行为认定单位出具的信用修复决定意见书处理已信用修复的信息,不再通过市信用平台对外公开相关信息并解除作为失信惩戒的依据。
    
三、办理程序
   
(一)接受申请。申请人直接向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提出申请的,由失信行为认定单位负责接收办理;申请人向平台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的,由平台工作机构告知申请人径向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提出申请。
   
(二)办理申请。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接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对象、申请事项的适用范围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核实并确定是否受理。对确认正式受理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修复决定意见书;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至 20 个工作日,延长作出修复决定原因要及时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告知申请人。
    
(三)后续处理。平台工作机构在收到信用修复决定意见书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后续修复处理工作,移除或屏蔽相关信息,同时由市平台工作机构按照“谁上报、谁处理”的原则,协调国家和省平台工作机构对已上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信用广东”网站的信息进行修复处理。
    
(四)流程规范。已规范信用修复流程的行业部门,可按照附件1表格接收申请后,依据规定流程进行处理。其他行业部门的信用修复申请及处理流程建议参照附件表格处理。
    
四、其他
   
(一)认定单位应严格审核佐证材料,对在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造成修复失当的,记入信用修复失信名单并归集到市信用平台。
   
(二)平台工作机构在 1 个月内收到同一信息主体对3条以上不同信用记录提起修复申请的,可要求信息主体提交书面材料,解释说明集中提起修复申请的原因。
   
(三)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信息不再对外公开披露及作为失信惩戒依据,但应按相关规定的年限在市信用平台继续留存。
    
(四)认定单位应指定专人管理信用修复处理记录档案,将申请处理表等有关文档编号存档备查。
    
(五)市平台工作机构由江门市信用办暂行承担,各(区)相关工作由各市(区)信用办指定人员负责。
    
(六)各市(区)可参照本指引规定执行。
    
(七)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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