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政策法规 >
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信息管理
发布日期:2017-06-30 11:19:00
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房地产
 
开发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建〔2017〕174号 
 
各市(区)住建局、江海区住建水务局,市房地产行业协会,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5月15日 
 
 
 
 
   关于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立房地产行业诚信发展导向,构建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建立房地产行业诚信信息管理机制,逐步完善江门市区(包括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下同)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根据国家和省、市等有关规定,结合江门市区实际,对《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江门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下简称开发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指本市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以及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活动时产生的企业遵法履约守信有关信息。
 
   第四条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负责建立市区开发企业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和诚信评价系统,制定相关实施方案,负责江门市区的开发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并委托江门市房地产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房协),协助开展江门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信息采集、诚信等级初评、诚信信息公布、异议调查、诚信档案管理、奖罚建议等工作。
 
   第五条对开发企业诚信信息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审慎的原则,维护房地产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依法保守开发企业商业秘密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守的秘密。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诚信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项目基本信息、诚信行为信息、失信行为信息、诚信分值和等级、有关诚信的其他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是指反映企业基本情况的信息,包括企业代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构成、经营范围、资质等信息。
 
   项目基本信息是指反映开发项目基本状况的信息,包括项目坐落、有关规划条件、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开发建设规划等信息。
 
   诚信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因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履行开发企业社会责任而形成的正面信息。
 
   失信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法纪、标准和规范,违反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原则,扰乱破坏市场秩序,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而形成的负面信息。
 
   第七条市住建局建立统一的开发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平台,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诚信信息管理。
 
   房协为市区每个开发企业建立电子诚信档案,有关诚信信息将长期储存。
 
   第八条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主动向房协申请建立诚信档案。开发企业应于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后15日内,向房协提供企业、项目的基本信息以建立企业诚信档案,若当时项目基本信息尚不齐全的,开发企业应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5日内,向房协补全项目基本信息。
 
   第九条诚信档案建立后,开发企业在取得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发生的所有诚信信息,应于发生后10日内向房协报送。
 
   第十条房协通过向有关部门征询、企业录报、群众反映、媒体曝光等渠道采集诚信信息。
 
   房协应定期向开发项目所在地各级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采集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信息,对有文件依据或生效法律文书依据的可直接采用。
 
   开发企业和相关的提供单位(或个人)对其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房协可对开发企业填报的企业、项目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
 
   房协也可以直接采集来自群众反映和媒体曝光的经核实后的诚信信息。
 
   第三章 等级评价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的诚信评价指标有:
 
   (一)开发经营行为指标:1、项目开发建设诚信情况;2、经营诚信情况;3、行业管理记录;4、银信情况记录;5、投诉情况记录;6、司法诉讼记录。
   
(二)对社会贡献指标:1、依法纳税情况;2、参加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情况;3、企业自律情况等。
 
   (三)开发企业形象:1、政府、社团及相关机构评价情况;2、客户与消费者评价情况;3、舆论监督评价情况。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诚信等级根据开发企业诚信分值评定。
 
   诚信评价实行分值等级制度,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过程中的诚信行为、失信行为等信息,计算相应的诚信分值,诚信分值的不同区间对应不同的诚信等级。
 
   第十三条统一制订“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行为信息指标库”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失信行为信息指标库”,列明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过程中的诚信行为与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依据、档次、分值等。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等级根据诚信分值确定,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 级为基础等级。各等级分值区间要求如下:
 
   A级:诚信分值为100分(或以上);
 
   B级:诚信分值为80-99分;
 
   C级:诚信分值为60-79分;
 
   D级:诚信分值为59分及以下。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诚信分值的计算采取基础分值累加诚信行为加分和失信行为减分所得,即:诚信分值=基础分值+诚信行为加分值-失信行为减分值。
 
   第十六条开发企业的首次诚信评价,基础分值为100分;非首次诚信评价的,基础分值=历史诚信分值+30分(历史诚信分值指本管理办法实施前,按暂行办法计分方式计算出的开发企业的诚信分值)。
 
   第十七条诚信行为加分值根据开发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确定。自房协收集诚信行为信息起8个工作日内,由住建部门核定相应的诚信行为加分值和等级评定。
 
   第十八条失信行为减分值根据开发企业失信行为信息确定。自房协收集失信行为信息起8个工作日内,由住建部门核定相应的失信行为减分值和等级评定。
 
   第十九条开发企业变更企业基本信息或项目基本信息的,可向房协申请变更诚信信息。房协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是否准予变更。
 
   第二十条对于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已消除不良后果的,由涉事开发企业向房协申请变更诚信信息。房协在受理申请后25个工作日内,由住建部门核定是否准予标注“已消除不良后果”。已消除不良后果的开发企业,自确认消除之日起两年内不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恢复所扣分值。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诚信信息有异议的,可向房协提出书面申请。房协在受理异议申请后25个工作日内,由住建部门核定是否准予变更有关诚信信息及诚信等级内容。
 
   对于住建部门因异议成立准予变更有关诚信信息内容的,房协应对照异议项原先的减分(加分)值记录进行加分(减分)。
 
   第四章信息公布
 
   第二十二条房协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已通过核实核定的开发企业诚信信息录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并在住建部门官方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布,房协官方网站等相关媒体进行链接。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诚信信息应动态实时更新,及时公开。
 
   第五章奖惩管理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计分和等级评价结果可作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管理、银行授信、对外拓展和行内优秀房地产企业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房协应当完善诚信评价结果查询渠道,并可根据企业申请或有关部门要求出具有关诚信评价结果证明。
 
   第二十六条房协根据工作情况向住建部门报送诚信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并抄送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房协可根据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开发企业给予政策扶持、加强监管等建议,以激励开发企业诚实守信:
 
   A级:住建部门予以通报表彰;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给予优惠政策、列为重点扶持对象;优先处理企业相关业务申请;向银行及公积金中心重点推荐。
 
   B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加强管理,引导帮扶企业依法依规经营,提高诚信度。
 
   C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将该类企业列为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对象,严格管理。要求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强化诚信意识,加快对失信行为的整改。房协应对此类企业及失信行为予以批评、公布,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D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督和检查对象,重点监管,要求企业依法规范经营,强化诚信意识,抓紧对失信行为的整改。房协应对此类企业及失信行为予以重点公布,并采取曝光批评、公开谴责、房协会员资格除名等方式进行处分,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失信行为不及时整改的,进一步将其列为失信警示对象,住建部门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凡开发企业因严重失信行为对社会产生重大不良后果的,可采取曝光批评、公开谴责、房协会员资格除名、将开发企业所涉相关负责人列入黑名单等方式处理,住建部门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在规定时间没有主动申报诚信信息和不配合诚信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按规定进行失信行为减分。
 
   第三十一条开发企业在诚信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诚信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将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
 
   第三十二条房协应当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和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诚信管理,不得渎职失职,违者将给予通报,直至取消受委托的诚信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从事诚信信息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台山、开平、恩平、鹤山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我市房地产业发展及房地产市场秩序管理要求,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包括信息指标库内容、分值依据等)。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2015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附件:1.江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行为信息指标库
 
   2.江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失信行为信息指标库
 
   江建〔2017〕174号附件_江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失信)行为信息指标库.xls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