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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诚信文化】以新时代诚信文化助力法治中国建设
发布日期:2022-10-22 11:43:00

古人说:“诚信者,天下之结也。”就是说诚信的人天下人都愿意结交。弘扬和发展诚信文化在内的一系列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营造守信重诺的社会风尚,对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历史维度:以诚信文化助力历史文化传承

对诚信文化的传承与发展,蕴含于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之中。诚信是法治精神的重要伦理基础。历史上,诚信一词最早见于《商君书·靳令》,指诚实无欺、遵守承诺、言行一致等品质,是中国传统道德中做人的自律标准,是人自我修养、自我追求的一种精神境界,是一种不假外求而自备于我的德性,是自我实现的道德人格。构建诚信社会价值,是传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必然。

“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商鞅“立木建信”,构建“法必明、令必行”的法治理念,使秦国迅速跻身强国之列。诚信文化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为法治中国建设注入了精神内涵和本土资源。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上,要深入挖掘和阐发中华民族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时代价值,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使之成为涵养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源泉。

实践维度:以诚信文化推动法治建设

众所周知,诚信与法治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诚信是制定和实施法律的重要取向和维度。法律的制定者和实施者必须秉持和践行诚信的价值观。另一方面,法治是实现诚信的保障。在法治环境下,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加以引导和规范,既倡导和保护诚实守信,又反对和惩戒失信行为。从一定意义上说,法的适用是诚信价值的实现和强化的过程。诚信为法治的完善提供了补充方案和进路,法治又为诚信提供了稳定和强化机制。诚信与法治之间水乳交融,彼此推动。

民法典总则编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体现了诚信理念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基础性和重要性地位,说明了诚实守信是社会道德观念千百年来在历经社会发展大浪淘沙后而沉淀下来的精神内质和文化真金,更是良法之基石。在法律规则方面,民法典总则编规定了以欺诈手段使对方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等规则,提纲挈领地对因失信而存在效力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规制。

数字时代,诚实信用的覆盖范围随着技术进步而扩大。除却一般法中的传统民事权利,一些特别法,如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同时还规定了信息处理者向个人告知自身信息、约定处理信息情况、禁止价格歧视等义务,要求信息处理者恪守诚信,不得有失信行为。

诚实信用屡现于立法活动,体现了其作为精神与价值内核与法律文本体用合一。诚信文化也在执法层面发挥作用,各级各部门正在加大惩戒失信行为的力度,对社会价值与良好风尚的形成进行引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优化和强化约束性机制,极大地提升失信人的违法成本,让其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付出代价。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让“老赖”们真正出行受阻、寸步难行,失信信息形成有效的信息网络,减小信息成本,阻却失信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透露全国已有751万失信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了义务。

以诚信文化助推法治建设,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一是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失信者的惩治力度,不能让任何人从不诚信的行为中获得好处和利益,要让违法失信者付出巨大成本和代价,在诚信建设中充分发挥法律的强制作用。二是建立完善的征信系统,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在保护好公民隐私权等人格权及个人信息权等新兴个人权益的前提下,严格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使用和共享等。三是强化对公民日常信用行为的激励和约束,通过信用激励正向作用和有效约束进一步鼓励守信行为,依法惩处公德失范、诚信缺失的违法行为,大力整治突破道德底线、丧失道德良知的现象,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资料来源: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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